政策原文:廣東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一、修訂的理由及說明
由原省金融辦2017年牽頭制定的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函〔2017〕341號)(以下簡稱“341號文”)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發(fā)動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發(fā)揮了較大作用。然而,從實踐來看,由于341號文存在獎勵門檻標準過高、獎勵范圍過窄、獎勵兌現(xiàn)時間滯后等問題,不利于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影響“打早打小”目標的實現(xiàn)。當前,我省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依然嚴峻,大案要案不斷,極大地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影響社會穩(wěn)定。為爭取防范和打擊工作的主動性,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對341號文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廣東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監(jiān)〔2020〕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目前,32號文修訂的法定程序均已完成,擬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原341號文同時廢止。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32號文共分為五章二十四條,篇幅與原341號文基本持平。本次修訂以科學設定獎勵門檻標準、合理提高獎勵金額、擴大獎勵范圍、及時兌現(xiàn)獎勵、科學設定獎勵金層級為總體目標,并創(chuàng)新性地增加了激勵商業(yè)銀行舉報、訴訟過程中舉報等條款,以期切實提升條款規(guī)定的實操性,增強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行為。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非法集資的定義。
第二條對非法集資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方便群眾認識非法集資的本質。
(二)明確了舉報人提供舉報材料的范圍。
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舉報人須提供以下舉報材料:舉報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證據(jù)、舉報人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承諾、舉報人名稱與聯(lián)系方式等,方便群眾進行有效舉報。
?。ㄈ┟鞔_了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
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舉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ㄋ模┟鞔_了不屬于舉報獎勵的范圍。
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舉報人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等情形不屬于舉報獎勵的范圍,厘清了舉報獎勵的資格條件。
?。ㄎ澹┟鞔_了獎勵金的發(fā)放程序。
第十一條規(guī)定,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采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處理方式辦理舉報獎勵的,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并發(fā)放獎勵。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安部門、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應自采用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處非牽頭機構通報情況。對于擬采取“一案一議”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處非牽頭機構應在收到相關通報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公安部門、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審核決定是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對于擬采取集中處理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決定予以獎勵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第十五條規(guī)定,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領取獎勵金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鞔_了舉報人權益保障的原則。
第十五條規(guī)定,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第十八條規(guī)定,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lián)系方式、舉報內容等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七)分層級設定獎勵金標準和分階段支付獎勵金。
第十三條規(guī)定,舉報獎勵的適用標準應根據(jù)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一)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并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后,即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后,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后,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上述獎勵金數(shù)額分層級設定與分階段支付的主要理由為:1.原341號文規(guī)定案件須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才兌現(xiàn)獎勵,時間過于滯后,不利于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32號文規(guī)定自案件立案偵查之日起即可實施獎勵。2.為拓展線索來源,32號文增加規(guī)定了“小額高頻”的獎勵形式,從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對舉報線索開展初步調查時即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3.針對涉案金額超過5億元或者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將再次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獎勵,最大限度激勵群眾舉報。4.設定了案件從行政處罰轉為刑事訴訟程序情形的舉報獎勵銜接實施的內容。
(八)規(guī)定了激勵商業(yè)銀行等機構的措施。
第十六條規(guī)定,為支持商業(yè)銀行等機構做好非法集資風險預警監(jiān)測、可疑線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據(jù)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予以相應的物質或精神鼓勵,相關的鼓勵措施不按本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舉報獎勵標準執(zhí)行。
(九)明確了獎勵金使用績效考評內容。
第十六條規(guī)定,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處非牽頭機構統(tǒng)一申報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顚S?,并按規(guī)定開展舉報獎勵資金使用績效自評。
組織開展獎勵資金績效自評,既是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粵財績函〔2019〕15號)的要求,也是強化各級處非牽頭機構舉報獎勵經費預算申報和資金使用責任的重要舉措。
?。ㄊ┟鞔_了依法舉報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規(guī)定,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舉報人因其收集線索的能力有限而導致其所提供的線索不屬實的情形除外。
本次修訂,既明確舉報人須依法舉報,同時增加了舉報人因客觀上收集材料線索的能力有限導致其所提供的線索失實而不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以打消舉報人“畏手畏腳”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