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錦洪因保管不善,遺失原坐落為鶴山市共和鎮(zhèn)平漢村民委員會國慶村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證號:鶴(共)第0101257號,面積91平方米,東至:大巷,南至:展幟,西至:搌強,北至:明喜。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申請補發(fā),現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袁錦洪
代理人:袁健民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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